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空白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作废,但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继续有效。此次海关报关单改版,主要增加了以下四个重要项目:
1、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必填项。
2、报关单表体增加“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数据项,进出口均需填报。
3、进/出口报关单增加“贸易国别(地区)”申报必填项。
4、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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