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啊网消息:4月27日,中国海仲委上海分会在沪发布首个《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中国货运代理业首个“上海格式”标准合同正式面世。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当前世界经济与贸易运行中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行业,截至目前,作为中国货代协会成员、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已超过6000家,其中,仅上海货代协会会员企业达550多家,尚未完全统计自营规模小、分散各地的非会员货代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业务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货代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权责模糊不清,所以制订一份标准货运代理合同成为当务之急。近几年来,由货代合同不具立、条款不清晰导致的争议纠纷案件持续增长,已占2015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50%。
“上海格式”标准合同为承运人和货代保驾护航
首个标准《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分10个部分、共70多个条款,包括定义、委托事项、甲方义务、乙方义务、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特别约定、其他约定、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和修改、终止等。相较于国外货运代理动辄数十页的合同文本,“上海格式”标准货运代理合同简洁明了,更切合我国货运代理业务操作的实际,更直接便于货运代理协议的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特别是根据实务中货代业务履行的一些重点环节进行了约定,例如委托手续、委托内容是否齐全;交接环节和责任期间是否明确;费用计算标准的依据、数额的确定方式;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期间货损货差、延迟的索赔;受托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问题;纠纷的处理方式等。
另外,示范条款对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突出问题,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的约定。例如,第六条第7款约定乙方可以转委托;第三条第6款约定如实际托运人请求交付运输单据的,乙方应向其交付;第五条第2款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滞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文件单证;第五条第9款约定因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等。
“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和更大的国际市场,但同时必然的也会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许多法律风险。
重在示范和参考作用
示范条款的起草主要考虑了当前货代行业下述一些现状和问题:
首先,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货代在整个物流环节中起到链接和润滑的作用,涉及多重身份和交叉责任,较为复杂。
其次,货运代理企业的利润薄,增值率有限,在社会产业链中处于离不开又不属于高端业务,市场地位相对较低。同时,货代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操作不当、经营违规是货运代理纠纷与损失的主要原因。
此外,货代协议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导致货代合同履行中一些所谓的惯例已涉讼却发现并没有合法合规的依据。
贸仲委、海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介绍,为了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的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和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和参考作用,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比较严密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单的“货运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经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委托书”供货代物流企业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参考使用。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刘学德对此表示,示范条款将扼住诉讼纠纷的源头,提高事前规范、事中防范的能力。其意义在于既规范了责任义务,防范了风险,又在合同法以外,结合行业特点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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