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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有哪些海关法律法规?

中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有哪些海关法律法规?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部门、层次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海关法作为中国现行行政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海关法具有综合性强、内容繁杂、层次分明和相互协调的特点。各层次的海关法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独立、完整、严密的海关法律体系。根据制定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海关法律体系既包括专门的海关法,也包括所有的海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海关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种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海关管理的所有规定。

一、《海关法》

行政法律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实施。《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法》共九章一百○二条,是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海关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目前在海关管理方面主要的行政法规有:《关税条例》(2003年公布,2004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1997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公布,2004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2005年公布,2004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2004年公布,2005年施行)等。


三、海关规章

海关规章是由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它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在海关管理方面主要的海关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公布,2011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公布,2011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8年公布,200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200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6年公布施行)等。

四、海关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海关总署制定的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但是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直属海关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2013年发布生效的在海关管理方面主要的海关规范性文件有:关于公布海关行业标准《报关服务质量要求》的公告、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关于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的公告、关于公布《201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的公告等。    

五、中国签订或缔结的海关国际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海关国际公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WCO)成员方缔结的多边协议,如《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简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 制定的有关公约,如《海关估价协议》等。

海关行政互助协议是两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中国已与俄罗斯等几十个国家缔结了海关行政互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