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航航空公司对于包机运输的规定
川航航空公司对于包机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包机运输
(一)包机人向川航申请包机,双方应当签定包机合同。
(二)除无法控制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外,包机人和川航均应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并承担责任。
(三)每架次包机应当填制货物托运书或航空货运单作为包机运输凭证。
(四)包机人和川航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按照川航的规定购买客票并办理乘机手续。
(五)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合同,应当支付川航因履行包机合同已经产生的有关费用。
(六)包机人可以充分利用包机的吨位,但是不得超过包机的最大载量限制。川航如果需要利用包机的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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