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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对于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

航空公司对于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货物运输

(一)川航可收运的特种货物包括经局方批准运输的危险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贵重物品等。

(二)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遵守川航以及有关国家关于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托运人因未遵守这些规定而给川航以及川航对之负责的其他方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川航运输此种特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川航关于特种货物包装的有关规定。

(四)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川航联系,经川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五)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川航指定的地点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

(六)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特种货物的性质时,应同时符合这几种特种货物的运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