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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对于航空货运单的规定

航空公司对于航空货运单的规定

第十条 航空货运单

(一)航空货运单包括正本三联,副本九联,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者盖章。正本的第一联交承运人,第二联交收货人,第三联交托运人。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无效。

(二)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连同货物一起交给川航。

川航根据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替托运人的填写。

(三)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托运人提供的说明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而给川航或者川航对之负责的其他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四)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被涂改或者删除的,必须符合川航相关规定,并加盖有效校对章后方可收运,否则川航可以不接收该航空货运单。

(五)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川航不承担更正或者补充的义务,经托运人授权,川航可以尽其可能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并收取相关费用。

(六)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川航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