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公司对于“货物托运”的规定
航空公司对于“货物托运”的规定
第三条 一般要求
(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适用的国际公约、货物出发地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根据货物出发地和运输过程中有过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自行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三)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符合川航关于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四)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货物的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
2. 货物的包装符合于航空运输要求;
3. 货物运输所必需的资料、文件齐备、有效;
4. 货物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它财产的安全;
5. 货物不致烦扰旅客。
第四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因托运人违反国际公约、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川航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给川航或者川航对之负责的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不准确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川航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川航以及川航对之负责的其他方承担责任。
除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川航没有对上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三)托运人托运货物前应当了解川航关于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因托运人违反这些规定或要求而给川航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四)托运人使用川航的集装设备装载货物时,应遵守川航的规定, 对不按规定装载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五)连带责任
1. 托运人承担向川航付清所有费用的责任。保证支付收货人拒绝或不能足额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到付运费、到付运费手续费、仓储费、因货物无法交付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 托运人应当保证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川航及相关承运人承担的所有开支、罚款、损失等费用:
(1) 托运货物中有禁止运输的物品;
(2) 限制运输的货物不符合限制条件;
(3) 托运货物的标识、数量、收货信息、包装或者托运货物品名的不准确、不正确、不完整;
(4) 托运货物的进、出口许可或者所需证书、文件的缺失、延滞或者错误;
(5) 托运货物的实际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等与货运单不符;
(6) 由于托运货物或文件的原因导致的行政机构、社会团体的罚款、扣押、拒绝入境等。
第五条 货物包装
(一)为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形状和体积,采用适合航空运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安装。
(二)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变形、损坏、散失、渗漏;不致伤害人员、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货物、行李、邮件。
(三)货物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托运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货物标记和标签
(一)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正确地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字迹要清晰、易读、持久;如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托运人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二)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识别标签。
(三)如果托运的是特种货物,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特种货物标签和操作标签。
(四)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残旧的货物标记和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一)货物重量以毛重计算,单位是千克,最小计量单位是 0.1 千克。
(二)如果每千克货物的体积超过 6000 立方厘米,其重量以每 6000
立方厘米折合 1 千克计算。
(三)川航可以根据航线机型以及出发地、中转站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以收运的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四)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 40 厘米。小于该尺寸的货物,托运人应加大包装。
第八条 货物声明价值
(一)货物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向川航特别声明的其所托运的货物在目的站交付时的价值,运输声明价值应当填写在货运单对应的栏目内。
(二)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货物声明价值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10 万美元或者其等值货币。
(三)货运单经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托运人不得对已经填写在货运单上的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提出变更。
(四)托运人办理的货物声明价值超过每公斤 22 个特别提款权,应当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五)川航有权决定一票货物的价值限额。如果一票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超过了川航规定的限额,川航将要求托运人将货物分批托运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果托运人不能分批托运或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川航将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第九条 预订航班托运人托运需要予以特殊处理的货物、有运输时限的货物、特种货物,应当向川航预订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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