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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口货物空运的程序

办理进口货物空运的程序

 

办理进口货物空运的程序如下:

1) 在国外发货前,进口单位就应将合同副本或订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送交进口空港所在地的空代,作为委托报关、接货的依据。


2) 货物到达后,空代接到航空公司到货通知时,应从机场或航空公司营业处取单(指航空运单第三联正本)。取单时应注意两点:

(1) 航空公司免费保管货物的期限为 3 天,超过此限取单应付保管费。

(2) 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 14 天内办理报关。如通知取单日期已

临近或超过限期,应先征得收货人同意缴纳滞报金后方可取单。


3) 取回运单后应与合同副本或订单校对。如合同号、唛头、品名、数量、收货人或通知人等无误,应立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附必要的单证,向设在空港的海关办理报关。如由于单证不全而无法报关时,应及时通知收货人补齐单据或通知收货人自行处理,以免承担延期报关而必须缴滞报金的责任。作为收货人应立即答复或处理。


4) 海关审单通过后,空代应按海关出具的税单缴纳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然后凭交费收据将所有报关单据送海关,海关对无需验货的货物直接在航空运单上盖章放行;对需要验货的,查验无讹后放行;对单货不符的由海关扣留,另行查处。


5) 海关放行后,属于当地货物立即送交货主;如为外地货物,立即通知货主到口岸提取或按事先的委托送货上门。对须办理转运的货物,如不能就地报关的, 应填制“海关转运单”并附有关单据交海关制作“关封”随货转运。


6) 提货时如发现缺少、残损等情况,空代应向航空公司索赔.如提货时包装外表完好,但内部货物的质量或数量有问题,属于“原残”,应由货主向商检部门申请检验出证向国外发货人交涉赔偿;如一张运单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货人, 则空代按照合向或分拨单上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开箱办理分发与分交, 收货人应向空代出具收货证明并签字,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