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装箱货物运输出口环节:揽货与委托
集装箱货物运输出口环节:揽货与委托
集装箱货物运输属于班轮运输,对于货运代理人来说,班轮运输是从揽货开始的。揽货又称揽载,是指货运代理人为使自己所经营的代理业务从货主那里争取更多的货源,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的行为。
班轮运输是船公司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船期表进行有规则的、反复的航行和运输。船公司为了使船舶的载重量或箱位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自己揽货外,还委托其代理人揽货,甚至主动与货运代理公司建立关系,签订协议,留给其一定数量的箱位,争取更多的货源。货运代理人有时为了获得较低的运价或稳定的箱位主动与船公司协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制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或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委托货运代理人订舱。这就是委托方提出的“要约”,被委托方一经书面确认,意味着“承诺”,双方之间的契约行为成立。因此委托书应有委托单位签字盖章,使之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1) 托运集装箱货必须具备的条件:
(1) 信用证应有可装运集装箱的条款。
(2) 货物具备适宜集装箱运输,并有出口许可证。
(3) 货物每件毛重及长度不超过集装箱的最大承载量和箱内的长度。
(4) 货物的密度必须是集装箱能承受的。
(5) 特种货物必须具备特种集装箱,承运人提供有困难时,发货人必须自备。
(6) 整箱货托运必须在同一目的港。
2) 适于集装箱运输货物的分类:将货物装载于集装箱中进行运输,在技术上是否可能和经济上是否合理,按其适应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最适宜货物。属于这一类的货物一般都是价值较高,海运运价也比较高的货物,且易于破损和被盗的货物,例如酒类、医药用品、收音机、纺织品、服装、打字机、照相机、电视机、光学仪器、各种小型电器及小五金等都属于这类货物。
(2) 适宜货物。属于这一类的货物,其本身价值并不很高,海运运价也比最适宜货物低一些。这类货物破损和被盗的可能性较小,例如电线、电缆、铅丝、纸浆、袋装面粉、咖啡、皮革以及各种轻工产品等易成为赔偿对象的货物。
(3) 临界货物。这类货物虽然在技术上将它们装入集装箱是可能的,但是因为它们本身的价值和海运运价都较低,受损和被盗的可能性也很小,将它们装入集装箱进行运输,经济效益并不显著,而且它们的形状、重量和包装也难以实现集装箱化。这类货物有钢锭、生铁、原木等。
(4) 不适宜货物。属于这类货物有的是因货物的物理性质而不能装入集装箱内;有的是在大量运输时,使用专用船(如使用散货专用船运输的大批量散货;使用滚装船运输大批量的卡车,以及矿ft、工程车辆等)运输反而能提高运输效率的货物。如废钢铁、长 40 英尺以上的桥梁、铁塔、大型发电机等钢铁结构物等,都属于这一类货物。
货运代理人根据货物的数量、性质和适箱情况,航线、船期、运价、箱位和集装箱类型等,以及运输条件和信用证要求,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订舱委托,若不能接受或某些要求无法满足,应及时作出反应,以免耽误船期,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根据与船公司的协议或经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联系,取得订舱口头确认, 可以满足货主的委托要求,即可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建立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