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运货物进口:接受委托租船订舱,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国际海运货物进口:接受委托租船订舱,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以 FOB 成交的进口贸易合同,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在合同规定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卖方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接到通知后,委托货运代理人或直接委托船公司或船务代理租船订舱。
1) 填制《进口订舱联系单》。进口公司进口大宗货物一般应在交货期 45 天前, 一般货物应在 30~35 天前向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租船订舱的申请,附带贸易合同副本,并填制《进口订舱联系单》,提供组织运输的有关情况。由于进口订舱联系单是货运代人安排运输的重要依据,所列项目必须完整、正确地填写。其内容如下:
(1) 联系单中的“货名”一栏,必须使用中、英文填写;化工物品如使用商业名称.还必须填写化学名称,避免发生差错。
(2) “重量”一栏要填写货物的毛重,如含有水分的货物,应注明含水量;尺码一栏要按外包装尺寸,以便根据货物的重量和尺码准确安排舱位。
(3) “包装”一栏要明确列明货物包装形式和种类,超长、超重的货物要注明单件的长度和尺寸,以便选择合适船舶,准确确定计算所需的舱容。
(4) “合同号”栏,我国对进口货物成交合同有统一的规范编号,每个代号位
置不得颠倒,位数不要随意增减。
(5) “装卸港”要具体明确,若在同一地区选择装港,必须规定由买方选择。
(6) “买卖条款”栏,要将交货的具体条件填写清楚,如 FOB. FOBS 或 FOBST等,如果合同对此另有文字条款规定,也必须详细填写在联系单内,如有装货率或滞期/速遣条款也要说明,以便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国外代理人安排装货,划分责任、风险,结算费用。
(7) 危险品货物要注意危规号(IMCO 等级及联合国危险品编号)和危险品性质(如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
(8) 贵重物品、高价商品要加注货价,以便选择适当船舶,保证运输安全, 计算从价运费。
(9) 对按货价分运价等级的五金、钢材,要列明 FOB 单价,以作为支付和审核运费的依据。
(10) 对一般超长、超重货物,为便于积载和做好装卸船准备,凡每件长度超过 9 米,重量超过 5 公吨的货物,应在进口订舱联系单上注明。
(11) 成套设备和机械设备等重大件货物(包括裸装设备及大型箱装机器)凡毛重超过 20 吨,长度超过 12 米,宽度超过 3.4 米,高度超过 2.35 米者,均需在订舱单上注明。各种车辆不论是否超长超宽均需注明长、宽、高,以便计算积载费用。
(12) 特殊货物,如散装油、冷藏货、鲜活货应在订舱单上列明具体货运温度等要求。订舱单所需份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 接受委托。货运代理人接到进口订舱联系单后,把各进口公司的货源资料集中归纳综合形成分航线、分港口的基本货源,可以得出一个货物种类、数量、分布和流向的大致情况,有助于联系船舶,根据航线安排舱位。
(1) 组织船舶。根据货源情况要考虑基本舱位的多少,船型是否合适,再去物色船舶。组织船舶时要依据船舶吨位、舱容、设备、受载港口和受载期等逐项摸清。其中船舶的受载期尤为重要,它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恶劣气候、港口罢工、战争、季节性拥挤、船舶本身故障等。租船要考虑航运市场的变化、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等。
(2) 港口条件。卸货港的地理位置、气候情况、码头、泊位和航道的水深, 岸上的装卸设备,仓库的堆存能力.装卸效率,港口的规章制度,港口的封冻、雨季及开工等。
(3) 船舶、港口和货物的适应情况。在进行货、船、港三方面考虑之后,还要进行综合分析,使之协调起来。船舶的舱位结构、载重量、载货容积应适应拟装货物的数量、性能、包装的要求,使舱位和载重量都能得到充分的利用;船期应保证货物的交货期,挂港顺序应保证货物得到合理积载,并且符合合理运输路线的要求。另外,船舶还必须与港口条件相适应,租船还必须保证租船条款与港口、货物贸易合同相吻合等等。
总之,在经过上述各方面考虑,基本上能够满足后,把进口订舱联系单作为“要约”,货运代理人接受进口商的委托,即表示“承诺”,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关系成立。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或者某些要求不能接受,要及时作出反应,以免耽误船期,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 租船订舱。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就承担了安排进口货物运输的责任,面对选择运输形式和承运人,代办订舱或代签租船合同,安排装船并进行货物交接等项业务。
(1) 运输形式和承运人的选择。海上货物运输可以是班轮运输,也可以是程租船运输,或航次期租、包运租船等等。这些运输形式的选择主要根据货物的数量和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货量较少时,只能选择班轮运输;至于选择散杂货班轮还是选择集装箱班轮,要视货物适箱性和船舶航班、挂靠港口以及转船情况而定。货量较大的货,能够整船运输或根据货源情况可以与其他货物共同租船时,往往使用程租船的形式。程租船是通过租船市场来成交的,它没有固定的运价,而是随着供求关系、船价、燃料油价格、船员工资等变化而形成的运价水平,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双方同意的运价。货量较大的货物就适用于程租或航次期租,当货量大于一般船舶一个航次装运的运量时,则适用于包运租船(多次程租或几艘船运输),其运费决定于航运市场的行情和业务人员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了解。
无论是班轮运输,还是租船运输,都应该对承运人进行选择,往往首先要选择资金雄厚、信誉程度高、船舶状况好、业务能力强的承运人,也就是选择一个可以把大批货物交给他而值得信赖的承运人;其次是选择合同的运价。班轮虽然有固定的费率,但货量大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即使是费率本,也是各有差异。另外,就是运输时间的选择,船舶航速、航线、挂靠港都有差别,无论怎样选择都必须保证装运期这一前提。
(2) 租船订舱是一种契约行为。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租船订舱就是代表委托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委托租船订舱时,应将进口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货港口、交货期、成交条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通信联络方式和号码详细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要时附上合同副本。对特种货物如超长、超重件或危险品等,要列明最大体积和尺寸、重量、危险性质、国际危规号码和联合国编号等。经过承托双方对条件和价格的商讨,承运方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要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其权利,承担其责任。
(3) 货物的装运。货运代理人在订妥舱位或租船合同成立后,应及时将船名和船期通知委托方,以便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同时货运代理人或船方通知装货港的船务代理,及时与卖方或其货运代理人联系,按时将备妥的货物发到装货港口,以便船货衔接,安排及时装船。习惯上,在装货港货物装船是由发货人与船方进行交接。由于近年来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欺诈事件有增无减,根据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范围,也可通过货运代理人委派监装代理人,将依法维护买方的利益,在程租船装运的情况下,货物装船的时间表和装船理货记录必须由监装代理人签字确认,以维护买方的正当权益。如货物外包装破损或大宗货物装船数量有争议时,发货人往往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往往会给收货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应指示监装代理人坚持如实批注。
货运代理人还应该关心运输途中的货物,对于程租船运输的货物,应要求承运人按时报告船舶位置,对班轮承运的货物如果需要转运的,应该关注其及时转船。总之,做好租船必须关注货物的运输过程,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及时得到解决,使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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