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运货物进口:代理保险
国际海运货物进口:代理保险
进口货物在国外装船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如买方自行保险者(FOB. CFR 条件进口)办理投保手续。
进口货物的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
1) 预约保险。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都和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 Policy)。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便,对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对于海运货物,进口公司或其货运代理人接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货通知》,将合同号、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和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一一列明,送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凭证。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的条件承保。
预约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承担每艘船舶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险责任,一般都作了具体规定,如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时,应于货物装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仍按原定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2) 逐笔投保。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逐笔投保。进口公司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在一般情况下,进口公司填制《装货通知》代投保单交保险公司,《装货通知》中必须注明合同号、起运口岸、运输工具、起运日期、目的口岸、估计到达日期、货物名称和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或填写《运输险投保单》,保险公司承保后,进口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然后保险公司给进口签发一份正式保险单,进口次数少的企业一般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
若货物在投保之前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船时有效,到卸货港装运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保险公司对在卸货港港口的责任,以货物卸离海船后 60 天为限,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 60 天。应当注意的是:散装货物以及木材、化肥、粮食等货物,保险责任均至卸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并以货物卸离海船 60 天为限, 不实行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的扩展。少数货物如新鲜蔬菜、水果、活牲畜等于卸离海船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