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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物进口: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国际海运货物进口: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开展进口代运业务的代理人与港口的港务公司、安全监督局、海关、商检, 以及铁路、公路、航空等机构和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协作关系,可以为收货 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极大地方便货主。进口公司、订货部门或收货单位, 可以直接向开展这项业务的货运代理人提出长期的或临时的委托,签订《海运 进口国内接交、代运协议书》(代运委托代理合同)。长期合同委托期可以是 1 年或 2 年,也可以是临时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项下货物转运完毕,合同即告终止。委托的项目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订入合同中。双方 的义务和权利如下:


1) 进口代运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

(1) 在进口货物到港前,委托人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将所需要的全部商务单证连同进口许可证及批文等,送交代理人。若由于单证不齐全或不能及时送到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 委托人收到《到货通知》后应逐项核对,发现差错,速电告代理人更改。

(3) 委托人进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在合同上注“危规”号。当危险货物到港

后,若包装破漏,无法修补时,由委托人设法就地处理。

(4) 对药品、鲜活货物、动植物及其粗制品、冷藏货物、保温货物等特殊货物,应在合同中注明海上运输、装卸、国内转运注意事项的具体要求。货物到港后,委托人应到港口协助代理人办理申报动植物检疫手续,解决存货场地和转运等问题。货物需要押运时,应派人押运。

(5) 当货物在港口发现残损、短缺时,限于港口条件,不能在港口办理检验时,可按异地商检办理。委托人收到货物后,应立即联系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委托人取得商检证明后,将正副本各一份寄送有关部门,据以对外索赔。

(6) 由于承运部门不受理,或由于受理不清、货物严重残损等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及时发运时,委托人接到代理人的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港口负责验收, 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7) 由于委托人接卸能力不足,或提供单证不及时,临时提出变更到站或到港,或动植物质检疫时间长等原因,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发运,其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8) 委托人应承担委托项目中的正常费用和负担代理人的代理费用的义务。


2)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代理人应于货物到港前根据进口商和委托人提供的单证,积极办理进口货物接交、制单、报关、报验和代运的准备工作。

(2) 船货联检后 3 日内,代理人应填制《海运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寄送收货人或订货单位。

(3) 在货物发运前,代理人应对货物外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异样应及时申请检验,并做好记录。发现进口货物有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收货人,按责任的不同情况,由收货人分别处理。

(4) 代理人负责货物按件发运,对重量不负责任。需要分运时,代理人按提

单所列数量或重量办理发运。

(5) 经由铁路转运时,代理人有责任整修包装,费用由收货人承担。如危险品货物包装破漏,无法修补时,应通知收货人来设法处理。

(6) 若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时,代理人有责任整修包装,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如危险品货物包装破漏,无法修补时,应通知收货人来设法处理。

(7) 为确保货物运输安全,代理人必须按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对超限、重大件货物等特殊货物给予加固后再发运。

(8) 在正常情况下,代理人应在货物对外索赔有效期满 30 天前将货物运出, 索赔期不满 30 天者,在索赔期前 10 天运出。若因承运部门等原因不能发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

(9) 代理人有对运输方式作出选择的权利。

(10) 由于代理人的责任,造成错发错运,由代理人负责查清纠正,并承担由此产生迂回运输所造成的运杂费用。代理人应对发运货物进行监装,防止发生差错。

(11) 货物在规定持保险期内未出运时,代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办理续保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同时通知委托人延长索赔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