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代理报关
出口:代理报关
如果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项目中需要代理报关一项时,当货物集中港区后, 货运代理要编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报验单及危险品申报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装运出口。
1) 报关单证:
(1) 基本单证。是指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务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发票一份、装箱单一份(但大宗散装货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没有装箱单)、装货单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2) 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 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包括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3) 预备单证,主要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证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
接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双方责任内容,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
2) 通关的主要程序:
(1) 出口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请求海关查验放行进出口货物的行为称为报关。出口报关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据、证件,申请验关并办理货物通关出境的手续。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 18 条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者外, 应当在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一般而言,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危险品应按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品名进行申报,填写《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港监申报,并送船舶代理、港口港务公司的商检科,同时要附带危险品说明书,需要港监检验的货物,要带领检验人员到仓库检验。这项检验要在装船 3 天前完成。
(2) 出口查验。出口查验是海关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和核对。法定商检的货物,或要商检出据商检证的货物, 一定要在装船前提前报验。报验前要按委托或信用证的要求填制商品检验单(报验单),然后再由商检人员进行验货检验(包括动植检)。商检放行或检验合格方可装运;并出具商检证书或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
在查验过程中,海关检查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质量、标记唛头、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关税等。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场所,如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地仓库或货场,或者是装卸现场。在特定情况下,可经海关同意派员去发货人仓库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单位应派员到场提供协助,并应海关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单证、文件及必要的资料。
(3) 缴纳出口税。准许出口,按规定应当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的税率征收出口税。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情况正常,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4) 出口放行。出口放行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项业务程序。出口货物在申报人按照海关规定办妥申报手续,经海关审核单证和查验有关货物, 办理纳税手续后,海关解除货物监管准予出境。在放行前,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该批货物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然后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签收,货方方可把货物装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