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出口:滞期速遣条款
海运出口:滞期速遣条款
通常滞期费的数额低于船舶租金,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但是,能否收到滞期费和速遣费还须仰仗于承租人或出租人的资信情况。例如,在著名的“Jupiter”一案中,船东就因为 Jupiter 公司的资信问题而遭受了重大损失。Jupiter 公司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皮包公司。1973 年,Jupiter 公司看好油轮市场,大量租入了很多油轮再转租出去,从中赚取运费差额作为利润。租入的船舶都被指定在那些经常有油运出口的热门地区等候 Jupiter 公司找到租家再租出去。但是到1973 年年底的时候,全世界出现了石油危机,石油市场一蹶不振,很多油轮在装运港口等了很长时间也未见 Jupiter 公司通知装货。焦急的船东纷纷致电 Jupiter 公司,询问租船事宜,但一直得不到回答。船东一直等到法定时间届满,准备向Jupiter 公司收取滞期费,但 Jupiter 公司一直没再出现过,船东也无法收取滞期费。最后,全部损失只能由船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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