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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的装运期

海运出口的装运期

 

装运期是指卖方在起运地点装运货物的期限。装运期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装运期的规定合理与否,关系到能否按时完成约定的装运任务,能否顺利地进行运输,以便按时交货。因此,合理指定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装运期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限。这种方法又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具体规定一段时间,如:2007 年 5 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2007)或 2007 年 3/4/5 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March/April/May, 2007);二是规定最迟期限,如:2007 年 5 月31 日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31 May, 2007)或装运期最迟不得迟于 2007 年5 月 31 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 May, 2007)。


2) 规定在受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规定方法,主要用于买方信誉较差, 防止其不履约的情况,或卖方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以及某些国家进口管制较严,卖方难以收汇等情况。规定方法是在合同中注明:收到信用证后 60 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


3) 笼统规定近期装运。采用这类规定方法时,不规定装运的具体期限,只用“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来表示。笼统规定近期装运的方法无法明确责任,故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不应使用“迅速”“立即” “尽速”和类似的词语。如果使用了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因此,这种规定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较少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