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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凡是以 CIF 和 CFR 条件签订的出口合同,都由卖方安排运输。卖方必须根据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安排运输工作,如凭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卖方须等收到信用证后方可安排运输。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的工作环节

 

1) 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出口单位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发现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与贸易合同不相符合,应及时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要重点审核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转船和分批装运等,要根据货物出运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信用证中的有关运输条款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绝。


2) 备货、报验和领证。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要按信用证上规定的交货期及时准备好出口货物,并按照合同及信用证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刷麦。对需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3) 租船和订舱。以 CIF 和 CFR 条件成交的出口贸易合同,由卖方派船装运出口货物。卖方要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或装运期)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对出口数量多的、需要整船装运的大宗货物,应洽租适当的船舶装运;对成交批量不大的杂货,则应洽订班轮舱位。租整船运输出口货物,一般是委托租船经纪人在国际租船市场上洽租所需船舶。在我国,一般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中国租船公司来办理租船业务。洽订班轮舱位,则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订舱委托单,经船公司同意后,向托运人签发装货单,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4) 出口货物集中港区。洽妥船舶或舱位后,货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装船条件的出口货物发运到港区内指定的仓库或货场,以待装船。向港区集中时, 应按照卸货港口的先后和货物积载顺序发货,以便按先后次序装船。处理大宗出口货物可联系港区提前发货。对可以直接装船的货物,按照装船时间将货物直接送至港区船边现装,以简化进出仓的手续,节省费用。对需要特殊运输工具、起重设备和舱位的特殊商品,如危险品、重大件、冷冻货或鲜活商品、散油等,应事先联系安排好调运,接卸和装船作业。发货前要按票核对货物品名、数量、标记、配载船名、装货单号等各项内容,做好单、货相符和船、货相符。同时还要注意发货质量,如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现象,发货单位要负责修理或调换。


5) 出口报关和装船。货物集中港区后,发货单位必须备妥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货单、装箱单(或磅码单)、商检证(如果商检局来不及出证时,可由商检局在报关单上加盖合格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人员对货物查验合格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方可装船。如果海关发现货物不符合出口要求, 则不予放行,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海关查验放行后,发货单位(包括外运公司和各进出口分公司)应与港务部门和理货人员联系,做好装船前的准备和交接工作。发货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港口的规章与港方办妥交接手续,做好现场记录,以便划清船、港、货三方面的责任,在办理交接过程中,如货物数量短少或包装破损、污染等,应由发货单位补齐、换货、修理或更换包装。


监装人员对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品、特种品和驳船来货的船边接卸、直装工作,要随时掌握情况,防止接卸和装船脱节。对装船过程中发生的货损, 应取得责任方的签证,并联系原发货单位做好货物调换和包装修整工作。


6) 投保。如果合同规定需要在装船时发出装船通知,由国外收货人自办保险, 发货人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如因发货人延迟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致使收货人不能及时或没有投保而造成损失,发货人应承当责任。如由发货人负责投保,一般应在船舶配妥后即予投保。


7) 支付运费。船公司为正确核收运费,在出口货物集中港区仓库或库场后申请商检机构对其进行衡量。对需要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签给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如果属于到付运费货物,则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其运费由船公司卸港代理在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