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进口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海运进口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与出口合同中的一样,必须订得明确、具体,才能分清订约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有些条款还涉及我国对外政策, 因此必须慎重对待。现就进口合同中的主要运输条款,分别予以说明。
装货港口
装货港口一般均在合同中列明。对于 FOB 合同,尤应根据港口设备条件、装货速率,慎重选择装货港,对于 CIF 和 CFR 合同,也应考虑是否经常有船挂靠。如果卖方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港交货时,在合同中必须把港口名称一一列明,并订明“由买方选择”或“卖方应在货物发往装港前若干天将所交货物名称数量以及装货港口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确认,买方有权变更装货港口等条款。
对于季节性港口,由于某些季节封冻或大风、大雨,不适宜进行装卸作业, 在订合同时就要避免在这些季节内装货,否则卖方已将货物交到港口仓库而我不能派船前往装货,将使卖方增加仓租费用从而造成我方经济损失。如加拿大东岸除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港口以外,每年 11 月至次年 4 月为冰冻期。索马里港口每年 6 月至 9 月,意大利西西里岛港口 Priolo、Gela 等港,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均为季风季节。因此,如遇装货港为季节性港口,应避免将交货期订在不利装货的季节。
对于大宗货物,如果卖方要求在其专用码头交货时,应在签合同前了解港口吃水,码头长度、设备能力,费用水平,装货速度和有无冰冻等情况而决定接受与否。
交货数量增减率
进口大宗货时,在合同中需订明交货数量的增减率,一般是增减 5%~10%, 最低不得低于 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船舶空舱损失或退关损失。至于数量增减率的选择权,按国际航运惯例应属船方,这点值得注意。
期和速遣条款
为避免由于装货迟缓,使买方遭受船期损失,在进口大宗货合同中必须订上滞期和速遣条款,并需注意与租船台同中的滞期和速遣条款相衔接。如订得不妥, 有可能造成买方重大损失。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完成装卸任务,致使船舶连续在港内停泊,为了补偿出租人为此而造成的船舶延迟开航的损失,自许可装卸时间终了时起,直到全部货物装卸完毕为止的滞期时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此项金额称作“滞期费”。相反,在规定的装卸期内,如果承租人能提前完成装卸作业,那么出租人应按其节省的时间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额,即“速遣费”。滞期费的数额一般低于船舶租金,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例如:某进口合同订明购货 10 000 吨,每天交货率不少于 1 250 吨,8 天装完;而租船合同规定每天装货 1 500 吨,6.66 天装毕。对于延滞、速遣条款,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均规定,延滞一天罚款 3 000 美元,不足 1 天按比例计算,速遣费减半。结果卖方每天交货 1 400 吨,7.14 天交货完毕,较合同规定 8 天缩短 0.86 天,买方应付卖方速遣费 290 美元。就租船合同而言,因卖方每天仅交货 1 400 吨,要 7.14天才装完,较原定 6.66 天滞期 0.48 天,买方又要付船方滞期费 1 440 美元。这样买方因未注意买卖合同与租船合同中延速条款的衔接,总共要损失 2 730 美元。
至于滞期、速遣条款的订法,举例如下:
“船舶到达装货港,不论靠泊与否,一经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此处订明具体办公时间)递交并被接受,则 24 小时后起算装货时间,卖方可选择 1~2 个泊位进行交货,移泊时间不予计算。每一晴天工作日连续 24 小时装货率为若干公吨,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如果使用,也不计算装货时间(也可订为不用不算, 用了要算)。如果卖方不能按上述装货率装货,必须付给买方滞期费每天若干元。如果装货率超过上述规定,则买方必须按滞期费的 50%付给卖方速遣费,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
如进口小批量杂货,则在合同中订明下列条款即可:“如果买方所派船舶到达装货港后,卖方不能按买方或其船务代理人所通知的船舶受载期备妥货物装船, 因而发生的空舱费或船舶滞期费等费用,概由卖方承担。”
仓栈租免费用
由于船舶延期而产生货物在港口堆存的仓栈租费用,买卖双方如何划分,一般在合同中要予以订明。对买方而言,当然仓栈租免费期越长越好。免费期条款可订为:“如果买方或其船务代理人对船舶因临时撤换、延期或因舱位不足造成退关等情况,未能及时通知卖方停止发货而产生的仓栈租、保险费和退关费用的计算,应以买方或其船务代理人通知之装船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若干日起(如免费期为 30 天,则从第 31 天起算),应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港后立即安排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其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有关费用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贸易条件
以 FOB 条件购买的进口货物,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责任的划分,均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但由于世界各国港口解释不同,仍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根据港口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如英国利物浦港口习惯是:发货人只要将货物发到码头仓库或货物,就算完成了交货)。此后发生的码头接货费、搬运费、码头看守费、装船费和租用机具设备的费用都要由船公司负担。
凡订舱权属于买方,不要委托卖方去订舱,否则订舱佣金就归卖方所得。在签订散装大宗货合同时,一般可订为 FOBST 即 FOB stowed and trimmed,理舱费和一般的平舱费均由卖方负担。对非整船装运的小批量钢材、设备、车辆等杂货合同, 就不要订 FOB Stowed 条件。因为这些杂货要与其他货物搭配装船,若订了 FOBS 条件,则由卖方指定泊位,组织装货,造成全船的配载和装货工作的困难。
对美国港口的进口合同,要订为“FOB Vessel××港”,因按美国港口习惯,如果漏列“Vessel”字样,则卖方不负责把货交到船上。
索赔有效期
进口货物的品质、数量和重量的索赔有效期,一般应订为货物卸离船舶后若干天内。例如:如果货物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全部卸离船舶后××天内,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均由卖方负担。
如果在合同订为“货物在装港交货后××天……”或“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天”,则对买方不利。因船只在某港装货后,还要去他港装货,到达卸港后,也不—定能及时靠泊卸货,一旦发现残短,而索赔期已过,就丧失了对外索赔权。
其他应注意事项
我方派船装运的进口货物,在合同中不要订“不准转船”条款,也不要订有关“运费支付方法”的条款。因为采用直达运输或转船运输,属买方自己安排的, 而运费支付又是买方与船公司之间的关系,均与卖方无关,订了反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进口的农畜产品需要熏蒸处理的,合同中可作下列规定:“由于熏蒸而产生的船期损失和全部熏蒸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或订为“在装船前必须进行熏蒸, 并提供由有资格的部门签发的有效的熏蒸证明书一式三份。货物抵达目的港后, 如仍发现有病虫害,根据买方国家检疫规定,需要再熏蒸时,其熏蒸费用以及因熏蒸而产生的船期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总之,为了防止纠纷,维护国家权益,在订立合同中的运输条款时,必须多作调查研究,争取订得明确、合理,这是我外贸易工作人员必须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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