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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进口业务是指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向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 通过海运方式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取决于价格条件。如果是 CIF 或 CFR 条件,则由国外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果是 FOB 条件,则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派船前往国外港口接运。由于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一般本身不掌握运输工具,运输工作主要依靠国内外的有关运输部门来完成。这是一项复杂的运输组织工作。外贸部门或其他运输代理要根据贸易合同规定, 妥善组织安排运输,使船、货相互适应,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运输业务。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一些环节:


1) 掌握进程工作。要做好督促卖方如期交货工作,必须有完整的登记制度, 随时了解工作的进度,即所谓进程工作。一般的作法是按合同编号立卷,编制进程登记卡,格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卡片内容包括厂商名称,货物品名,数量, 交货期,运输方式,估计到货日期,催装记录,到货日期,拨交情况等项目。凭借进程卡,随时可查明某一合同的交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 租船订舱。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或订舱。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洽租适当船舶来承运; 小批量的杂货,大多向班轮公司订舱。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除了个别情况外,一般均委托代理来办理。在我国,一般是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来办理。在办理委托时,委托人需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提出具体要求。联系单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电挂或电传号等项目。如有其他特殊要求事项,也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填写联系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货名、重量、尺码、包装、件数要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对重量一项, 应填毛重。对长大件货物,要列明其长、宽、高的尺寸。对极重货物,要列明最大件的重量和件数。


(2) “买卖条款”一栏要与贸易合同条款相一致,对合同中的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详细列名,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3) 贵重物品要列明其售价。


(4) 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 IMDG(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Page)及联合国编号(UN No. …),国际危规把危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固体、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有感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等九大类。在填写联系单时还需注明类别。填写货物品名时,必须用其化学名(技术名称),不要使用其俗名。对易燃液体还必须注明其闪点(Flash Point)。


(5) 《租船订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如租整船,还必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3) 掌握船舶动态。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卸货港的卸船工作安排极为重要。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4) 收集和整理单证。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大类。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船务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若是程租船,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事实记录、装卸货物时间表等,以便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单证由装货港口的代理和港口轮船代理公司、银行、国外发货人提供,近洋航线的单证也可又进口船舶携带而来。


进口货物的各种单证是港口进行卸货、报关、报验、接交和疏远等工作时不可缺少的资料,因此,负责运输的部门收到单证后应以此与进口合同进行核对。若份数不对,要及时复制,分发有关单位,以便船只到港后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接卸疏远等工作。


5) 报关。进口货物须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的内容主要有船名、贸易国别、货名、标记、件数、重量、金额、经营单位、运杂费和保险费等项,货主凭报关单、发票、品质证明书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交纳进口关税后方可提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18 条规定,进口货物应自运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非贸易进口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免领许可证进口物品验放凭证”,连同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凡不在港口查验放行的贸易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国外货物转运准单”,向港口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并监管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查验放行;对国外免费赠送的样品,需填制《进口贸易样品申报单》,附发票一份,向海关申报,如为使馆物品,则凭使馆或有关单位证明文件向海关申报。


6) 报验。进口货物按我国《商检法》规定,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报验进口货物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同时需提高能够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验收单、到货通知单等资料。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需接受法定检验。但表内所列商品如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他非贸易物品,一般可免予检验。


为了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检验费用,我国国务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把过去的三次申报、三次抽样检验,变为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发证放行,形成一种高效率的通关制度。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 上加盖印章,海关据以验放。对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或用货部门应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在索赔有效期内将检验结果报告商检机构。如检验不合格需要提出索赔,应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检出证。在法定检验商品之外,对外贸易关系人还可申请商检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各种检验、鉴定工作, 此为公证鉴定。公证鉴定的货物范围广、项目多。但它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而自行申请。进口货物的质量检验、重量和数量的鉴定、货载吨位衡量、残损鉴定等最为常见。

如果进口货物是危险品,应在船舶到港前向港口、航运、铁路等部门提供《进口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其中品名与危规号必须正确无误。对尚未列入我国危险品货物品名表的进口货,订货单位或用货部门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资料,说明货物的化学性质、消防和急救方法以及装卸搬运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便安排接、卸、运工作。


7) 监卸和交接。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拨交收货人。监卸人员一般是收货人的代表,履行现场装卸任务。监卸人员要与理货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和质量关。港方卸货人员应按票卸货,严禁不正常操作和混卸。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堆放。对船边现提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应根据卸货进度及时与车、船方面有关人员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因卸货与拨运工作脱节而产生等车卸货或车到等工的现象,对于超限货物或集重货物应事先提供正确尺码和重量,以便准备接运车驳,加速疏运进度。对重点货物,如规格复杂的各种钢材、机械、零配件等,要有专人负责,以防错乱。货物从大船卸毕后要检查有无漏卸情况,在卸货中如发现短损应及时向船方或港方办理有效签证,并共同做好验残工作。验残时要注意查清:


(1) 货物内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2) 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规格。


(3) 判断并确定货物致残或短少的原因。


8) 代运。为了解决用货部门在到货港口无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并使进口货物能及时到达港口,保证港口畅通,防止出现压港、压船、压货现象,各港口接卸单位可接受用货部门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口货物到达国内港口后的国内转运业务, 这称为代运工作。


代运进口货物如包装完整、外表无异状、件数相符,一般不在港口办理申请检验手续。如发现代运进口货物短少,残损或外表有异状,接卸单位除应在港口取得有关证件并做好残损记录外,还应由收货人按有关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与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货物不符或有残损、短少时,应取得承运部门的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直接向承运部门或责任方索赔。


外运公司接受委托后,需租船的就洽租船位,需订舱的就订舱,按合同不同的规定和各种商品不同的要求,结合船期、舱位、挂港和货源变化等因素需做好这一工作,也就是要做好船货衔接平衡和调度配载工作。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1) 掌握货源、编制货源计划。货源是运输的基础。要掌握货源,可根据月度海运进口托运计划、进口订舱联系单,通过国外代理在当地落实的货源情况和向有关方面了解到的贸易动向来编制分航线,分港口和货物类别的货源计划。在执行这项计划时,还要根据各种变化的因素,如气候、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因素随时进行调整。


(2) 掌握船源、制定船位计划。组织足够的船位是完成任务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远洋船队已有相当的规模,这是我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的基本力量,不足之数,可用程租船、和发达国家班轮的舱位来补足。


(3) 做好船、货、港的衔接平衡工作。有了货源和船位计划,就要进行调度安排,做好全局、地区及每一条航线的具体衔接平衡,并考虑港口的条件,尽可能地充分认识船、货、港三方面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形成的客观规律, 掌握和运用这些规律来创造三方面相适应的条件。


各项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如货物品种和数量分布的规律,船源淡旺季的规律,港口气候条件变化的规律和季节性港口装卸效率变化的规律等等,都是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加以掌握的。掌握这些规律加以灵活运用,这是调度工作的核心,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调度失当,使国家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配载工作是整个调度工作的一环,也是在做出轮廓性的船货平衡安排后调度工作的继续和延伸。调度船货必须考虑配载韵的需要,而船舶的具体配载也必定要体现出调度的意图,如处理失当,就将打乱整个调度工作的安排。


9) 保险。若是我方以 FOB 或 CFR 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方办理保险。我方负责进口的单位在收到发货人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一般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