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其他尚未生效的议定书
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其他尚未生效的议定书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面还有许多尚未生效的议定书,如《1971 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1975 年蒙特利尔第 1 号附加协定书》、《1975 年蒙特利尔第 2 号附加协定书》、《1975 年蒙特利尔第 3 号附加协定书》和《1975 年蒙特利尔第 4 号附加协定书》。由于议定书修改的对象和修改内容的不同,故 1975 年 9 月 25 日同时签订了四个附加议定书。
《1971 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The Guatemala City Protocol l971)于 1971 年3 月 8 日在危地马拉共和国首都危地马拉城签订。该议定书修订的是《1955 年海牙议定书》。在货运方面,议定书修改的地方并不多且大多数属于技术性修改。蒙特利尔附加协定书(The Montreal Additional Protoc 01)第 1 号修改的是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该议定书将承运人赔偿限额计算用的货币改为特别提款权,但没有改变赔偿标准。第 2 号议定书在第 1 号议定书相同的基础上,对部分货物损失和延误的赔偿作了重要补充。如由于货物中的一部分发生损失而影响了同一航空货运单所列的其他包件之价值的,应在计算限额时将这种包件的重量也考虑在内。第 4 号议定书对《海牙议定书》和《危地马拉议定书》作了修改,其中对货运部分的规定基本等同于第 3 号议定书。
《1975 年蒙特利尔第 3 号附加协定书》对 1929 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①允许承运人在征得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能保存运输记录的任何其他方式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②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在货物不止 1 件时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③对《海牙议定书》规定的航空货运单记载事项的内容作了变动;④除了保持原有的责任原则外,增添了四项具体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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