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5年海牙议定书》详细介绍
《1955年海牙议定书》详细介绍
《华沙公约》生效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许多签字国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于是在 1955 年 9 月 28 日一些国家在海牙通过了《修订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12 October 1929),简称《海牙议定书》(The Hague Protocol 1955)。该议定书于 1963 年 8 月 1 日生效,到 1982 年 2 月 18 日,有 100 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了该议定书。我国于 1975 年 5 月 20 日递交了加入通知书,同年 11 月 18 日起,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1955 年海牙议定书》共 27 条,对《华沙公约》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 以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替代航空托运单。航空货运单上记载的事项主要有三项:①始发地和目的地;②如始发地和目的地在同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点时,则至少记载一个此种经停点;③对托运人 的声明:若运输的最终目的地或经停点不在始发国时,《华沙公约》可以适用于该运输,且受该公约制约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所负责任。 同时该公约声明不禁止采用可流通的货运单。
2) 删除了保障承运人利益的第二项免责条件。承运人不能免除系由飞行员、飞行管理员或导航的过失所引起损害的责任。关于对索赔金额的限制,法院可将诉讼费用加在限额上。
3) 延长了诉讼时效。收货人对货物良好状况提出书面建议的期限由 7 天改为14 天,对于提出延迟交货的期限由 14 天改为 21 天,均自实际交货日起算。
4) 当所运货物的属性或因有缺陷易造成货物损失时,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免除和降低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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