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介绍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介绍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是 1951 年 11 月由前苏联、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民主德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八个国家签订的关于铁路货物联运的国际公约。朝鲜、蒙古和我国于 1953 年加入该公约,越南于 1954 年加入。协定自生效后经过七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 1974 年7 月 1 日生效的文本。1990 年 10 月 3 日,由于德国的统一,民主德国终止参加《国际货协》。后随着东欧形势的变化,匈牙利、捷克于 1991 年 1 月 1 日起终止参加《国际货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主要内容如下:
1) 运单。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运单一经签发,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当发货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清点完毕并付清应付的费用后,铁路在运单上加盖印戳,这才表明运输合同的成立。铁路并不受在此之前的托运程序的约束。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也无法转让,因为运单正本只有一份,且随货运输。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身份可由运单副本证明,但副本却不能用来提货。收货入只有在接受运单和货物后,才能明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国际货协提供了一系列的标准运单,其中我国铁路适用的运单有如下的记载事项:①关于车辆的记载;
②发站和发送路(局),到站和到达路(局);③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和通信地址;④ 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及过境手续记载;⑤发货人的运送用具或容器;⑥关于货物的记载及声明的价格;⑦运输种类及装车负责人;⑧货物承运、装车及到达日期(由发、到站盖日期戳);⑨发货人的特别声明;⑩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国际货协规定,由于运单记载的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负责。
2) 收、发货人的义务。支付运费提供合适包装并注明有关事项,履行海关手续。收货人的义务有支付应付费用和按规定提取货物。
3) 运输期限。国际货协规定的运输期限可按下表计算:国际货协规定,在国境站上将货物换装到其他轨距的车辆,更换车辆轮对和用渡船送车辆时,补加期限为 2 昼夜;运输超限货物时,运输期限延长 100%。
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 320 运价公里——1 昼夜;随旅客列车挂运的, 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 420 运价公里——1 昼夜零担货物运行期限: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 200 运价公里——1 昼夜。慢运:发运期限一昼夜。整 车货物运行期限: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 200 运价公里——1 昼夜。零担货物运行期限: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 150 运价公里——1 昼夜。
4) 铁路的赔偿责任。
(1) 对货物灭失的赔偿。国际货协在货物灭失赔偿方面实行的是足额赔偿制, 即铁路对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根据运单声明的货价进行金额赔偿。但对未声明货价的家庭用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铁路赔偿的限额为每千克 2.70 卢布。如一张运单的索赔额如少于 2.25 卢布时,货主不得提出索赔,铁路也无须给予赔偿。
(2) 对货物的损坏赔偿。国际货协规定,铁路只对损坏部分进行赔偿,对其他损失概不负责。在赔偿限额上最多按灭失的情况赔偿。
(3) 对运输逾期的赔偿(罚款)。国际货协是以罚款的形式制约铁路的运输逾期之行为。对铁路运输逾期的罚款数额是基于运费额计算的。此处的运费,系指造成逾期的铁路所收的运费,而非全部运费。
如果罚款超过货价,则铁路罚款应以货价为限。对逾期货物,收货人在应领取之日以后 1 昼夜内未领取的,即丧失要求铁路支付罚款的权利。
货物运输逾期构成灭失的,货主不得要求铁路另外支付除灭失赔偿以外的罚款。同样,逾期货物中有部分灭失的,罚款只针对未灭失的部分。逾期伴随货物损坏同时存在的,铁路既要赔偿货损,又要支付罚款,但是这两款之总和,不能超过货物灭失时铁路应做的赔款总额。国际货协没有对责任限制的规定。
5) 铁路免责事项。国际货协列举的免责事项,依其性质分为三种:
(1) 不可抗力。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铁路不可预测、不能预防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军事行动。对不可抗力致使货物损失及运输逾期的举证责任由铁路承担。
(2) 货主的行为或过失。发货人以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的或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铁路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3) 货物或运输的原因。货物的原因分两类:货物的固有缺陷和货物的包装。货物的固有缺陷即特殊的自然属性。国际货协规定,由于货物特殊的自然性质, 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腐烂或类似后果的,以及活动物运输中发生的损失, 铁路可以免除责任。由于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表面上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缺陷造成货损的,铁路可以免责。
关于运输上的原因,国际货协规定:由于经允许或经协商同意使用敞车进行运输而产生的损失,铁路应免责。
铁路的上述免责限于因此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免费,对于运输逾期责任则不能免除。
6) 各铁路间的责任。铁路间相互追偿的是已对货主作出的货物损坏、灭失或运输逾期的赔款。如果货物损坏、灭失和逾期是由某一承运铁路造成的,则该铁路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由几个铁路共同造成,则由几个铁路按各自的运价公里的比例分摊。铁路间的追偿应从已作出赔偿的实际支付日起,在 75 天内提出。
7) 索赔与诉讼。国际货协规定,发货人的索赔向发送路提出,收货人的索赔向到达路提出。索赔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货主未在索赔期限内向铁路提赔,其损失既不能从超过期限的索赔中弥补,也不能以诉讼形式提出。逾期损失之诉讼时效为 2 个月,其他损失之诉讼时效为 9 个月。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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