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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介绍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介绍

 

公路运输是现代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是继水运、铁路运输之后的又一次伟大变革。目前,三者并存、各具特色。在世界交通发展史中公路运输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de merchandises par Route, C.M.R.),本书称之为《公路货运公约》,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草拟,于 1956年 5 月 19 日在日内瓦通过,并于 1961 年 7 月 2 日生效。欧洲的英国、法国、南斯拉夫、匈牙利等 19 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公约。《公路货运公约》在建立之初,只是一个欧洲区域性的公约,但它已成为当前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一项重要法律, 许多非缔约国家在从事国际货物公路运输的时候也以此为法律依据。特别是随着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公路货运公约》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


《公路货运公约》的主要内容为:


1) 运单。公约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为:①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②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 承运人的责任。公约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后止。这与《汉堡规则》基本一致。同时,承运人有权享有责任限制和一定的免责。


3) 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申报和责任。公约规定,发货人应申报危险货物通常认可的性质,并在运单上申报危险货物等级和预防事故的办法。否则承运人对于因避免危险货物可能造成对人身、财产和环境的损坏而采取的任何行为都是可以免责的,发货人还应对这些作出行为的费用负责。


4) 索赔期限。分为两类:①货物损失。如损失明显,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 可以是口头的;如损失不明显且未经检验的,应在交货后 7 天之内提出书面通知; 已经检验的,应在检验后七天之内提出书面通知。②运输延迟。应在货物处于收货人控制之下 21 天内提出书面保留。


5) 诉讼时效为 1 年。若损失是因故意不当行为引起,诉讼时效可延长至 3 年。


6) 如果是几个承运人连续运送,诉讼只能对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肇事承运人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