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斯比规则是什么?
维斯比规则是什么?
为了解决实践中已经发现的《海牙规则》所存在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下设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1963 年 6 月该委员会开始草拟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草案,提交 1967 年和 1968 年召开的海事法外交会议审议。最后,于 1968 年 2 月 23 日,与会代表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通过了《修改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会议期间,代表们参观过曾是 15 世纪著名的《维斯比海法》编纂地的维斯比城,所以,这个议定书也被称为《维斯比海法》。由于议定书只对海牙规则作了部分修改,仍保持原有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因此该议定书又被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The Hague - Visby Rules)。
《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共 17 条,其中 1~5 条是对《海牙规则》的 修改,第 6、7 条表明《维斯比海法》与《海牙规则》的关系,第 8~17 条则订明各国批准、承认、加入、退出或修改等程序的规定。该公约于 1971 年 6 月生效。目前已参加的国家有:比利时、波兰、英国、法国、丹麦、挪威、瑞士、新加坡、瑞典、厄瓜多尔、直布罗陀、斯里兰卡、叙利亚、汤加、日本等。
《维斯比海法》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维斯比海法》明确规定,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承运人不得提出与提单记载内容相反的证据。
2)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维斯比海法》将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改为按每件或每单位 10 000 金法郎或毛重每千克 30 金法郎计算,以 其中较高的为准。计算集装箱货物赔偿限额的件数,应以提单上载明的内装货物件数为准,如果未在提单上列明内装件数,则以每一集装箱为 1 件。同时还规定, 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是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所造成,则承运人丧失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3) 关于侵权行为请求的权利。《维斯比海法》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不论该诉讼根据合同还是侵权行为,均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不包括独立合同人,在应诉时,可以援引承运人按本规定享有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
4) 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维斯比海法》将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货物从缔约国港口起运的提单和运输合同载明适用本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的提单。
5) 关于诉讼时效。《维斯比海法》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在诉讼事由发生后,经当事人协商后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