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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是什么?

汉堡规则是什么?

 

鉴于《海牙规则》日益不能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鉴于发展中国家并不满足于《维斯比海法》对《海牙规则》所作的局部修改和补充,要求彻底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联合国贸发会议下属的航运委员会于 1969 年 4 月在第三次会议上建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并以提单及有关问题作为工作组的优先工作项目。在这个工作组艰苦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终于在1976 年5 月拟就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该草案于 1978 年 3 月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外交会议上被审议通过,并被称为《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由于这次会议是在汉堡开的,所以这个公约又被称为《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于 1992 年 11 月 1 日生效。该公约的参加国有巴巴多斯、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智利、埃及、几内亚、匈牙利、肯尼亚、黎巴嫩、莱索托、马拉维、摩洛哥、尼日利亚、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突尼斯、乌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等。


《汉堡规则》共有 7 个部分,34 条和 2 个附件,除保留《维斯比海法》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内容以外,更对《海牙规则》作了根本的修改。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 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2) 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汉堡规则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 2.5 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3) 增加了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在明文约定的时间内, 或根据具体情况,在对于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没有交付货物, 承运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对货物延迟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该延迟交付货物运费的 2.5 倍,但不得超过运输合同中规定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4) 改变了承运人责任的基础。改变《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制订汉堡规则的核心问题。《汉堡规则》以“完全过失责任制”为基础来规定承运人责任的。即在《汉堡规则》下,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只要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首先推定为承运人的过失,而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它的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5) 明确了保函的法律效力。《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出具的保证向承运人赔偿的保函或协议,只对承运人有效,而对收货人或受让提单的第三方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则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以上是《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此外,《汉堡规则》在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或船舶所遭受损失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托运人的保证责任、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运输、管辖权和仲裁条款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均作出了与《海牙规则》不同的规定《汉堡规则》的生效,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而且对国际航运有关的业务和法规,如对共同海损的理算业务、保险业务以及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产生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