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牙规则的介绍
海牙规则的介绍
《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是《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该公约是欧美 26 个航运国家于 1924 年 5 月 25 日在布鲁塞尔订立,于 1931 年 6 月 2 日起正式生效。由于该公约是以国际法协会所属海事法委员会 1921 年在海牙制订的有关规则为基础,故通称《海牙规则》。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西班牙、美国、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巴多斯、喀麦隆、古巴、塞浦路斯、丹麦、厄瓜多尔、斐济、芬兰、冈比亚、圭亚那、几内亚比绍、伊朗、爱尔兰、以色列、象牙海岸、牙买加、科威特、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奠桑比克、荷兰、挪威、巴勒斯坦、巴拉圭、秘鲁、葡萄牙、新加坡、索马里、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帝汶、汤加、土耳其、扎伊尔、马尔加什、叙利亚、马莱、巴哈马、直布罗陀。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
《海牙规则》共 16 条。其中第 1~8 条是有关提单部分,第 9 条是确定文中涉及的货币单位,第 10 条是赋予签字国在提单上引用公约条款的权利,第 11~ 16 条订明各国批准、承认、加入、退出或修改等程序的规定。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
1)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运输货物承担责任的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
2) 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以及适当和谨慎地装载、处理、积载、运送、保管和照料、卸载所运货物。
3) 承运人的免除责任。承运人对由下列事件所至损失免除责任: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火灾;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海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战争;公敌行为; 政府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过失;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限制;货物的固有缺陷等共 17 项。
4)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 100 英镑。
5) 诉讼时效。对货物灭失、损坏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1 年。
6) 公约适用。运输合同中凡是解除或减轻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均属无效。
7) 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向承运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海牙规则》生效以来,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采用。它使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对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航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制订和通过《海牙规则》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以及国际航运界船东和货主之间力量对比的限制,从今天的眼光来看,《海牙规则》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之际,人们愈加认识到其中的问题,有些问题已经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必须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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