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历史发展(二)
4) 政企分开时期(1985~1992 年):1985 年底,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建议在对外经济贸易部增设外贸运输局。1986 年初,国务院根据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要求, 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成立运输局,负责贯彻改革开放政策,推进外贸运输体制放开、搞活;清理登记全国各部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颁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加强与交通运输、海关、商检、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外贸运输畅通无阻。与此相应,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相继设立运输处,负责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当地对外贸易运输管理工作。1986 年 3 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决定将运输局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分开,开始改变政企合一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
为了落实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职能,1987 年 7 月 11 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郑重决定“为加强货运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请经贸部尽快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年,国务院口岸办公室发布(1987) 第 16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加强货运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由经贸部负责对国内现有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据此,1988 年 6 月 25 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对外经济贸易部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管部门,并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投资主体、设立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年 7 月 26 日,国务院口岸办公室发出《关于改革我国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再次肯定了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部门地位。9 月 8 日国务院办公厅复函对外经济贸易部,就该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归口管理问题已获解决。 1988 年 10 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三定”方案,明确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这些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被确认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1989 年 1 月,适应国家机关改革要求,对外经济贸易部撤销运输局,相关职能并入进出口司,缩减为运输管理处,继续行使管理全国对外贸易运输(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工作的职能。但是,对外贸易海运进出口货物月度计划、铁路要车月度计划、进出口货物唛头代号编制、进口船舶定港和船舶动态等五项工作,仍然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继续办理。1990 年 7 月 13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报送的文件,重申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创立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认可制度,明确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标志着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开始进入规范化轨道。
这一历史时期,我国开放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设立了专门的国际货运代理管理机构,强化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不仅允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国有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而且允许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国投资者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投资主体涉及的部门日益广泛,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影响力的服务行业。同时,确立了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主管部门的地位,在其内部专门设立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机构,实现了政府行业管理机构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分离,管理方式上完成了从直接的行政管理到间接的行业管理转变,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已经基本成熟。
5) 规范管理时期(1993 年~现在):1992 年 11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我国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交通部、经贸部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简政放权,减少对企业具体事务的审批和行政干预”,重申“货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经贸部归口负责;船公司、船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交通部归口负责。今后,两部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和经济、法律等手段,对从事国际海运的船公司和货代、船代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参照国际惯例和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公正、合理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交通部、经贸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国有船代、货代企业和船公司与外资、合资船代、货代企业和船公司在税收和经营上平等竞争的具体政策,以及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封锁、垄断,取缔非法经营等远洋运输市场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为了加强全国对外贸易运输工作的管理,1993 年 1 月 1 日经国务院批准,对 外经济贸易部恢复成立外贸储运协调司,并要求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外贸运输协调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此后,陕西、甘肃、宁夏、新疆、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委陆续成立或恢复了储运处或外贸运输处。1993 年 1 月 19 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专门发出《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决定从当年 2 月份开始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代部行使的铁路运输计划编制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外贸储运协调司,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管理体制彻底实现了政企分开。
经历了机构改革以后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照“在发展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有序发展”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一方面陆续发布了《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关于加强外贸运输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国际货代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整顿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规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加紧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 1995 年 6 月 6 日国务院最终批准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该法规明确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以行政法规形式肯定了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管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先后于 1996 年 8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于 1996 年 9 月 9 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于 1996 年 11 月 5 日发布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于 1998 年 1 月 26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发布了《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分别就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管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审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管理、违反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行为,整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8 年 8 月 27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关于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的通知》,明确外贸货运司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拟定和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负责有关的资格审定”,“就外经贸运输等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货主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2000 年 3 月 28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撤销外贸货运司,将原外贸货运司的职责交由外经贸发展司承担。外经贸发展司下设“运输协调处”,承担由原外贸货运司划转的职责。
2001 年 4 月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再次进行部分内设机构的调整,撤销外经贸发展司和对外贸易管理司,新设对外贸易司。原外经贸发展司运输协调处的主要职能调整到外贸司,外贸司下设贸易促进和物流处主管外贸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内部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机构的单独设置,体现了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视,有关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管理已经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参与管理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
1983 年 3 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虽然最终没有成为现实,但却促使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开始加强运输管理,准备自己租船、订舱;促使部分地方外贸部门酝酿成立外贸运输机构,准备或开始自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984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中远、外代可以承揽部分货物和少量租船,与货主建立直接承运关系,外运可以经营部分船队和少量船舶代理业务”,允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打破了近 30 年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独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局面。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开放,吸引了多种投资主体的进入,带来了不同国际货
运代理企业的竞争,壮大了国际货运代理人队伍,促进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较快,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管理措施不够完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蓬勃发展,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为了协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中的全局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早在 1994 年就作出了筹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决定,并于 2000 年 9 月6 日正式成立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这一全国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重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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