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历史发展(一)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历史发展
由于封建社会历史较长,封建统治者长期采取闭关锁国政策,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较为缓慢。虽然早在公元前二世纪的西汉,我国就开辟了从新疆经中亚到中东和欧洲的丝绸之路,开始与欧亚各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人性质的报关行,但是在鸦片战争以前,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十分缓慢。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国际贸易、航运、保险、海关等行业的引进,现代意义的国际货运代理制度才开始在我国出现。但是,由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制度的影响,限制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除了兼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官办招商局、中央信托局等机构和太古洋行、怡和洋行等外国商行分别在沿海港口和长江主要港口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服务系统以外,其他运输行、代理行、报关行基本上处于分散经营仓储、代理运输、代理报关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各自为政,在官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夹缝中艰难生存和发展。到新中国成立前为止,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一直没有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行业。
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战争过程中, 一直将对外贸易业务和对外贸易货物的运输紧密结合在一起,加之受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管理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组织工作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因此,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深受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影响,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的沿革与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国家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建立、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 建国前(1946~1948 年):早在 1946 年,东北解放区就开始了与苏联、朝鲜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与此相应诞生了对外贸易运输组织工作。1946 年原北满贸易公司改为东北贸易总公司,下设运输部,专门负责对外贸易运输工作。1947 年东北贸易管理总局成立,这项工作由该局运输部组织各省贸易公司和口岸办事处具体执行。1948 年 9 月 1 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成立直属东北东兴公司,专 门负责对苏贸易和进出口货物运输工作。新中国成立以后,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改组成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下设储运局,领导各口岸办事处统一办理我国对苏联、朝鲜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工作;华北、华南、西南、西北地区各地对外贸易系统也陆续建立了对外贸易运输机构,因地制宜地对国际货运代理工作进行管理。
2) 初步形成时期(1949~1957 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国际货运代理工作。1949 年 10 月 19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央贸易部, 内设国外贸易司,主管对外贸易工作,并且专门设立了储运处,负责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全国贸易运输、仓储等行政管理工作。1950 年 9 月,华北对外贸易公司储运部改组为天津国外运输公司,直接受中央贸易部领导,统一组织国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和租赁外国船舶业务,成为专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1951 年初, 交通部所属中国人民轮船公司与贸易部所属天津国外运输公司合并,组成中国海外运输公司,统一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办理对外租船手续。1952 年 9 月对外贸易部成立(注:凡后文所提及对外经济贸易部,既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海外运输公司成为其直属公司。1953 年 1 月 1 日,对外贸易部成立中国陆运公司,整合原有港口、口岸货物运输机构,并入中国进口公司各口岸办事处和中国进出口公司各港口分公司的运输业务、人员,统一办理进出口货物在港口和陆运、空运口岸的报关、报验、接交、仓储、调拨工作,按照货物合理流向进行分运。为了协调海、陆运输工作,中国陆运公司港口分公司内设海运科,对外使用“中国海外运输公司××办事处”的名义。同日,交通部成立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统一办理航行国际航线和港、澳、台地区的船舶在我国港口、水域及有关地方的船务代理和货运代理业务。1955 年 4 月,中国陆运公司改组成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海外运输公司的海上运输业务移交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由该公司负责进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仓储、货运、报关、报验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同时,中国海外运输公司更名为中国租船公司,专门负责对外租船运输和租船管理工作。为了加强进出口货物运输工作的组织和管理,1955 年 5 月,中国租船公 司并入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了便于对外开展租船业务,对外仍然保留中国租船公司的名义,并开始在各主要口岸设立分支机构。
1956 年以后,随着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新中国成立前就已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ft东等地沿海港口存在的私营运输行、报关行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有的并入当地外贸公司的储运科,有的并入所在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分公司,逐渐形成了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垄断经营的局面。
1956 年至 1984 年,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一直作为各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国际货运总代理,根据各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办理其经营的进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接交、报关、报检、报验、仓储、国内运输和过境运输业务,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基本上处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独家垄断经营的状态。但是,其经营活动的范围却在不断地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从最初的铁路货物运输代理,发展到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汽车货物运输代理、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乃至多式联运;从最初的站到站、港到港服务,延伸到门到门服务;从最初的订舱、配载、接交、报关、报检、报验、仓储、国内运输业务,扩展到包装、刷唛、制单、分拨等业务。
新中国成立后,1951 年初中国人民轮船公司与天津国外运输公司合并,组成中国海外运输公司,其行政管理由交通部负责,业务管理由贸易部负责。1952 年8 月 7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撤销中央贸易部,分别成立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9 月 3 日对外贸易部正式对外办公,中国陆运公司、中国海外运输公司成为其直属企业,由其全面负责行政、业务管理。为了打破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禁运, 1952 年底对外贸易部在波兰格丁尼亚港设立中国驻波兰大使馆商务参赞处格丁尼亚办事处,专门管理对外贸易运输工作,负责组织东欧国家货物和西欧国家经波兰港口转运货物的运输工作。该办事处行政上受我国驻波兰大使馆领导,重大问题直接向对外贸易部请示报告,业务上由中国海外运输公司指导。根据 1955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组织简则》,对外贸易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的运输业务程序,并监督执行。为了加强对外贸易运输工作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同年对外贸易部储运处扩充为运输局,统一管理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内的全国对外贸易运输工作,并对合并后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进行行政和业务管理。由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一直由交通部负责行政和业务管理,事实上交通部也在行使着部分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职能。
在地方,各大行政区由贸易部(或工商部),各内地省、市由商业厅(局)兼管对外贸易运输工作,天津、上海、青岛、广州、武汉、福州、旅大等口岸城市则由已设立的对外贸易管理局管理对外贸易运输工作。最初,口岸省、市对外贸易管理局由中央贸易部直接领导,1951 年5 月又改为中央贸易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外贸易部还在各大行政区和主要口岸设立了对外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受对外贸易部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根据对外贸易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对外贸易运输行政工作和对外贸易运输企业工作进行领导。1954 年各大行政区撤销以后,各省、市、自治区陆续成立对外贸易局。1955 年12 月以后,各内地省、自治区对外贸易局改为对外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1957 年4 月又改为对外贸易局。此后,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一律改外对外贸易局,负责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工作在内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建国初期,中国海外运输公司、各进出口专业公司、我国驻外商业机构和交通部所属单位都在对外租船进行进出口货物运输,航行于我国沿海主要港口的外国班轮公司则直接向我国各进出口专业公司揽货,各进出口专业公司自行分散向外国班轮公司订舱,配载主动权掌握在外国班轮公司手里,中方单位在组织货源、安排船位、对外报价、谈判运输条件等方面难以协调一致,给国家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了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秩序,避免多头对外租船、订舱,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干预下,我国于 1953 年和 1954 年分别实现了进口货物、出口货物租船由中国海外运输公司统一办理。1956 年 2 月 22 日对外贸易部、交通部专门发布《关于统一租船订舱的联合指示》,明确了对外租船、订舱的原则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分工, 规定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接受各进出口公司的委托,统一对外租船、订舱,负责完成对外贸易运输任务。我国船舶向外国客户出租,租用外国船舶航行我国,均应通过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租船手续。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以外籍班轮公司在中国港口代理人的身份,向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揽货,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根据交货条件向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订舱,实际上赋予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独家经营出口运输班轮订舱、配载业务和租船运输业务的权利。
为了搞好出口货物的班轮订舱、配载工作,两部还分别于 1957 年 8 月 14 日、9 月 27 日联合发布《关于修改各口岸班轮订舱工作的指示》和《关于补充明确 8月 4 日外贸、交通两部的联合指示》,规定中央出口货源统一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掌握,负责组织运输,需要港口班轮装运的,委托外轮代理公司向班轮公司订舱;地方出口货源由各港口出口分公司直接向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订舱,港口班轮承运不了的货源,通过中国租船公司对外租船装运。实际上将海运出口货物的班轮订舱、配载业务改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经营。
1957 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国民经济进入计划经济轨道,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成为各进出口专业公司的货运总代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形成由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的国有公司集中经营,统负盈亏,国家对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集经营、管理趋于一体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这一历史时期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工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直属国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政管理上,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尚处于初步形成时期。
3) 政企合一时期(1958~1984 年):1958 年 2 月,对外贸易部运输局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合并,成为政企合一的单位,对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使用对外贸易部运输局、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和中国租船公司的名义,既负责对外贸易运输的行政管理,又负责企业经营。1982 年 3 月,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取消运输局的建制,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继续行使对外经济贸易部赋予的国际货运代理行政管理职能。此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继成立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对外经济贸易厅(局),有的省辖区、市也成立了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对外贸易运输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由于在贯彻、执行班轮订舱、配载文件过程中,代表货方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代表船方的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常会发生矛盾, 1964 年 7 月,国务院决定海运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工作改由外贸部门统一办理。
同年 7 月 23 日,对外贸易部、交通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发出《关于海运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工作改由外贸部门统一办理的联合通知》,印发《关于对外贸易海运出口货物的统一订舱配载办法》,规定海运出口货物全部改由由外贸部门统一订舱、配载,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的职责分工及业务关系。1972 年 8 月 22 日,对外贸易部在重申统一订舱、配载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下发了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货物和海运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办法,强化了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的管理。
1980 年 10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明确外国货运代理商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请对外贸易部批准;外国海运代理商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请交通部批准,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主管部门地位。1984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并对船货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要办成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兼行政职能。交通部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包括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包括中国租船公司)只实行行政管理和领导,不干预企业业务经营。规定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企业,既要实行经营范围的合理分工,又要积极发展经济合作和开展竞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经营船队,其所属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经营船舶代理业务,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和租船业务,允许一定程度的交叉经营。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可以承揽部分货物和少量租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可以经营部分船队和少量船舶代理业务。明确船舶公司之间的矛盾由交通部负责协调,各货主(包括货运代理)之间的矛盾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协调。该通知的发布改变了我国船舶运输和货运代理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明确了船舶运输和货运代理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打破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分别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垄断经营局面的,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体制从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管理方式从对具体业务的直接管理向宏观的行业管理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
由于这一历史时期,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基本上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其各地分支机构集中垄断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在我国尚未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且这两个公司均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管理体制呈政企合一状态,管理方式上仍以直接的行政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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