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监管
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监管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时,须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 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 操作办法的通知》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方式、保证金保函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采纳的财 务责任证明形式,三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前款保证金金 额为 80 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 20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2010 年 11 月 1 日以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如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责任保险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保险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保险产 品备案证明文件、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缴费发票等规定的材料。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如选择提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担保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签发的保函等规定材料。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保证金及保证金责任保险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 债务。
另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上海航运交易所为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全 国唯一运价备案受理机构,承担了全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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