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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的要求

2004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位 行政审批改革计划,作出《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明确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和外国货运代理商在华常驻机构的核准。2005 年 2 月 1 日,商务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置 局联合发出《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通知规定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同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业 登记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 1995 年第5 号部令发布)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流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 册资本 50 万元。”


2005 年 12 月 11 日施行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 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2005 年 3 月 2 日,商务部以 2005 年第九号部长令发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 办法》,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主管部门、管理体制、备案机关的条件、备案程序、 备案材料、备案时限等问题。商务部委托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机关为各地的商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及交通部门,如各省的商务厅、外经贸厅等。


由于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也有所不同。我国在国 际货运代理行业以及其他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的行业实行的管理体制并不完全相同。因 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从事某些业务,可能还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