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事项受《销售公约》规范?
哪些事项受《销售公约》规范?
62. 一旦决定《销售公约》适用,下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哪些事项受该《公约》规范。第4 和5 条明确处理这一问题。受《销售公约》规范的事项完全由明文规定或《销售公约》依据的一般原则确定。只有在无法找到任何规定或一般原则时,才会根据第7 条适用国内法(见下文第127 至132 段)。
63. 第4 条规定,《销售公约》对货物销售合同中出现的两个最重要事项作出规范。一是合同是否已经订立和已于何时订立。二是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价和约因等国内法概念与《销售公约》无关。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受《销售公约》规范。
62. 第4 条(a) 项规定,《销售公约》与两个事项无关。一是合同、其任何条款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关于惯例的适用,见下文第139 段)。根据《销售公约》,效力应与合同的订立作出区分。合同是否应认定 为无效的问题只有在合同订立后才会出现。国内法当中此类认定无效规则的例子包括关于公共政策、错误、欺诈、胁迫或欠缺行为 能力的规则。43
63. 《销售公约》不涉及的第二个事项是合同对所售货物产权的影响(第4 条(b) 项)。产权如何以及何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的问题应由适用的国内法决定。但《销售公约》第 条 和 项有一种重要的例外情况。
4 条规定,《销售公约》与效力和产权无关,“除非[ 公约] 另有明文规定”。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允许因货物质量方面的错误而认定合同无效。但由于《销售公约》对不符合同规定货物的交付有明文规则,该事项应遵循该《公约》而非国内法。
123. 卖方对于货物给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不受《销售公约》规范(第5 条)。由于死亡和人身伤害涉及合同之外的利益,依照各缔约国的公共政策性决定处理这些问题更加恰当。因此, 即使受《销售公约》规范的销售合同涉及死亡或人身伤害,关于买卖双方之间产品责任的国内规则也依然适用。这包括在《销售公约》第3 条第2 款所述销售合同下因卖方提供的劳力或其他服务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情况。但是,买方因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造成第三人死亡或人身伤害而支付的赔偿金,可视为对买方经济损失提出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