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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的拟订

第二部分 . 合同的拟订

1. 该公约第二部分处理在拟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交换要约和接受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如果合同是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则只要接受了要约,该合同即告订立。

 

2. 为了使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成为要约,该建议必须十分明确并向某一人或更多的人提出。为了使这方面的建议十分明确,还必须讲明是何种货物,明确规定或含蓄规定其数量和价格,或为如何确定其数量和价格作出规定。

 

3. 该公约在要约未被接受前可以撤回的原则同在一段期间内一般不得撤回的原则之间采取中间立场。一般的规定是要约是可以撤回的。然而,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对方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对方。此外,如果要约表明它是不可撤回的(可以通过 规定其接受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这一点),则该要约是不可撤回的。再者,如果收到要约的一方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回的, 并已按该要约的条件行事,则该要约是不可撤回的。

 

4. 收到要约的一方既可以用声明的方式表示接受,也可以用其他举动表示同意该要约,并将这一点通知发出要约的一方。然而,有时也可以用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诸如发运货物或支付 价款等。这类行动一旦付诸实践,立即表明该要约已予接受。

 

5. 订立合同,尤其是订立货物销售合同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 对要约所作的答复虽然看来是表示接受,但却提出了新的条件或不同的条件。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如果新提出的条件或不同的条件对要约规定的条件并无实质性的改变,除非发出要约的一方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否则即应认为表示接受。如果发出要约的一方并无反对意见,则合同的条件即为要约的条件加上接受通知 内所载的修改。

 

6. 如果新的条件或不同的条件对合同的条件确有实质性的修改, 则该答复便成为反建议,必须被接受后才能订立合同。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新的条件或不同的条件均被视为对要约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