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基本要求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基本要求
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和监督管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本标准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材料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应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检疫处理方法和标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本标准中列明的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IPPC标识;
--从事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除害处理的组织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可并获得资格证书;
---经过认可的进出境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方法有溴甲烷熏蒸和热处理。其他检疫处理方法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
--对木质包装材料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单位(以下简称标识加施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考核合格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应接受该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监管的有效性,应进行实时监测,有条件的可参见附录A进行视频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