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质押物提取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质押物提取
监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出监管场所管理。按照质权人签发的《质押物提货通知书》办理质押物的提取和出监管场所手续。
监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核对《质押物提货通知书》的印鉴和签字,同时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审核无误后,按照《质押物提货通知书》的指令办理质押物的提取和出库手续。
如监管合同中,质权人要求监管方进行质押物最低价值控制的,监管方应按照监管合同规定进行出监管场所控制。
监管方应派人员抵现场跟踪质押物出库。
监管方按照质权人《质押物提货通知书》的指令将质押物交给出质人后,应向质权人签发《质押物提货通知书(回执)》。
质押物出监管场所后,监管方应更新质押物台账和统计记录。
保险事故发生时,出质人和监管人应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