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质押物监管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质押物监管
现场准备
根据质押物的情况,监管方应将监管场区单独划分出足够的储位,以使质押物存放区与非质押物或其他质押物存放区分开,并在明显位置标识质押物的储位示意图。
监管方确认监管点的办公、通讯、住宿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监管方应确认其监管点的监管人员已熟悉监管方案、质押物验收和保管等相关职责要求和文件。
确认质权人、出质人相对接的工作部门(包括财务部门、储运等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详细资料。
确认质押物的标识、记录文件、相机等已备妥。如合同要求进行摄像监控,应提前核实系统已安装到位并测试其运行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如对质押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监管方。
现场管理
监管期间,监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押物。
监管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科学、合理堆放、保管质押物,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对属于危险品的质押物,应按照危险品操作流程进行堆放、保管。
监管方经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发现因各种原因质押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情形,应在发现该情形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质权人和出质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押物或除监管合同外的任何他人就质押物主张任何权利的,监管方应在获知或收到该信息后通知质权人和出质人。
监管方应建立质押物登记统计和出入监管场所的台账登记制度,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押物出入监管场所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押物的现状进行记录,并落实负责人。
质押物进入监管场所后,监管方应及时更新质押物台账和统计记录。
监管方应定期将所监管的质押物的出入监管场所和库存信息以监管合同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质权人,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监管方应将出质人的质押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分别堆放。
监管方应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监管合同的规定给予出质人提货或换货。
监管方应在质押物的适当位置挂贴或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的标识。标签或标识注明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质权人和监管方名称、质押物情况等,并根据质押物变化的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质押物储位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更新质押物的储位示意图。
监管方应建立系统的定期分级巡查制度。每日应安排巡检、抽查,定期安排盘库检查。
如合同要求进行摄像监控,监管方应使其处于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