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检验和出质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检验和出质
质押物检验
质押物完成进口申报后,质权人可指定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其抽检化验。如合同约定质权人可在起运前对质押物进行检验的,质权人可在订舱时指定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其抽检化验,按照事先确认的品质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确定质押物的品质标准。
监管方在向国际运输实际承运人、港口、场站等设施经营人提取货物、或车辆进入监管场所或入库时,可委托国际运输实际承运人、港口、场站、监管场所等设施经营人或其他第三方对将要质押的货物进行核查。
质押物出质
在监管合同签订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监管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将要出质货物的信息,以及质权人对于作为质押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监管方。
若质押物进入关境后,在未完成进口申报前已由国际运输实际承运人或港口当局或监管场所经营人安排直接进入监管场所,质押物入库后监管方开始履行监管责任。
若质押物完成进口申报后需要运输到异地后入库保管,监管方应按照监管合同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在提取货物后开始履行监管责任。
在途监管过程中,宜采用定位和射频识别技术对在途质押物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管。
监管方接收货物后,监管方确认货物满足《出质通知书》的内容,签发《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证明监管方已实际占有质押物并开始履行监管职责。
如核查发现质押物并不满足《出质通知书》的内容,监管方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出质人。
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
如该质押物是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的,监管方应以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报告为准签发《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
如该质押物未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监管方可依据国际运输实际承运人、港口、场站、监管场所等设施经营人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如水尺公估报告、理货报告、称重报告等,签发《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
监管方出具的《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原件中所列货物应与监管方代理报关并实际监管的货物相同。
《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的记载应是真实和唯一的,且与质押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