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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进口申报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进口申报

 

货物到港前,监管方应及时提醒质权人、出质人,按照监管合同规定将相关运输单证、报关报检单证、报关报检委托书及其他进口申报中需要的单证寄送给监管方。

 

监管方收到以上单证后,如果发现相关单证之间记载不符或格式不符,应立刻通知质权人和出质人。

 

监管方收到以上单证后,应按监管合同规定向质权人和/或出质人出具并在规定的传送方式和时间内送达《质押单证收取确认书》,以确认上述单证交接事实。

 

监管方收到相应的单证后,应联系实际承运人,确认货物预计到达时间。

 

货物到达后,监管方应安排换单、报关、报检。

 

代理报关报检应符合GB/T 30055、GB/T 28839(如适用)、GB/T 28831和GB/T 28832的规定要求。

 

货物到达或与实际承运人确认后,监管方如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质权人和出质人。

 

货物完成进口申报后,监管方应根据监管合同规定将有关报关报检文件交还质权人和/或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