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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机关执行行政检查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权利机关执行行政检查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2 6 . 1 按行政检查机关的要求开启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汽车运输工具和机动车辆 、机械设备时 ,承运人应编制启封记录 。启封记录的格式载于 本规则附 件 6 。 开启机动车辆、 机械时 , 应在启封记录 上记载其识别号码。 

一份启封记录连同从车辆 、多式运输单元 、汽车运输工具和机动车辆、机械设备上摘下的封印,由编制该记录的承运人留存,另一 份则附在运单上随货物送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2 6 . 2 编 制 启 封 记 录 的 承 运 人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

“        铁路   站   年   月   日启封记录 ”。

2 6 . 3 开启按一份运单运送的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时,允许对这些车辆编制一份启封记录。 

开启按一份运单运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集装箱时 ,允许对这些集装箱编制一份启封记录。 

2 6 . 4 对 车辆、多 式运输单元、汽车运输工具和机动车辆、机械设备施加新的封印时 ,应有承运人和要求开启的行政检查机关的代表在场。 

2 6 . 5 向行政检查机关转交指定给这些机关的添附文件时, 承运人应在运 单“承运人记载 ”栏内记载 :“ 在          车站取下第       号        ( 添 

附文件名称 ” 。如运单中在添附文件名称后面已注明, 该文件应 在某铁路取下,则在运单上不作关于取下文件的记载。 

2 6 . 6 如国家机关没收货物,则管理货物的承运人应将此事通知缔约承运人和应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以便继而告知发货人和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