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送途中对货物的处理办法
运送途中对货物的处理办法
25. 一般 规定
2 5 . 1 如运送途中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况,则运 人 应 编 制 文 件 , 在 其 中 注 明 滞 留 事 实 、 滞 留 原 因 和 滞 留 时 间 并 将 其添附在运单上 , 且应在运单 “ 承运人记载 ” 栏内记载 “ 铁路( 铁 路
简称 ) 站( 车站名称) 年 月 日第 号 (由于与承运人无关 的原因货 物在运送途中滞留时承运人编制的文件名称) ”:
—— 货物滞留;
—— 从车组中摘下车辆;
—— 发现发货人装车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或超过车辆轮对静荷载;
—— 货物从一辆车换装到相同轨距的另一辆车内, 以及
—— 承运人发现发货人违反了国际货协规定;
—— 承运人更换封印或施加新的封印,以代替短缺、记号不清或记号与运单记载不符的封印;
—— 承运人发现运单中记载的添附文件丢失 ;
—— 承运人应编制有关确认上述状况,以及发生滞留时还应注明 滞 留时 间 的文 件, 并 将其 附 在运 单上 , 同时 在 运单 “ 承 运 人的 记 载事项 ” 栏内记载 :“ 在运 行途中,由承运人编制的用于证明影 响或可能影响货物运送的文件的名称及其编号 、编制日期 、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 ”。
2 5 . 2 如承运人更换封印或施加新的封印,以代替短缺的封印, 则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运人记载 ” 栏内记载 “ 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 个更换为标有 的封印( 锁封装置) 个,或施加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代替短缺的封印(锁封装置) ”。
2 5 . 3 在 不 同 轨 距 铁 路 相 邻 车 站 换 装 货 物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运人记载 ” 栏 内 记 载 关 于 换 装 后 的 车 辆 上 施 加 封 印 的 数 量 及 记 号的事项。
2 5 . 4 如在运送途 中编制 了 商务记录,则承运人应将一份商务 记录添附在运单上,其余各份连同附件由承运人留存。
2 5 . 5 如使用电子运单无法继续运送货物或交付货物 ,管理货物的承运人应按照本规则对于格式和份数的要求 ,将运单转换为纸质运单,并将其随附文件转换为纸质形式。
承运人应在电子和纸质运单 “承运人记载” 栏内注明 “ 电子转纸质 ”,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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