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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家庭用品的规定

铁路运输家庭用品的规定


2 3 . 1 运送家庭用品时, 发货人应编制物品清单 , 一式四份, 并 签字证明。 


清单中应注明: 

—— 批号; 

—— 发站和到站; 

—— 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 

—— 包装种类; 

—— 标记(每件货物的特征 );

—— 包装在每个货件中的物品名称和数量; 

—— 该批货物的件数; 

—— 每 件物品的 价格 ;

—— 每一货件的总价; 

—— 家庭用品的价格总额。 

一份清单在发站由承运人留存 ,第二 份(有承运人签字和日期戳记的一份)由发货人留存,第三份放入家庭用品或车辆、集装箱内, 第四份附在运单上并随其运至到站。 

2 3 . 2 按整车货物运送的家庭用品,可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 

2 3 . 3 承运由发货人装入车辆或集装箱内的家庭物品时,承运人应在发货人在场时对车辆或集装箱进行外部检查并施加封印 。承运人封印与发货人封印同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