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输家庭用品的规定
铁路运输家庭用品的规定
2 3 . 1 运送家庭用品时, 发货人应编制物品清单 , 一式四份, 并 签字证明。
清单中应注明:
—— 批号;
—— 发站和到站;
—— 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
—— 包装种类;
—— 标记(每件货物的特征 );
—— 包装在每个货件中的物品名称和数量;
—— 该批货物的件数;
—— 每 件物品的 价格 ;
—— 每一货件的总价;
—— 家庭用品的价格总额。
一份清单在发站由承运人留存 ,第二 份(有承运人签字和日期戳记的一份)由发货人留存,第三份放入家庭用品或车辆、集装箱内, 第四份附在运单上并随其运至到站。
2 3 . 2 按整车货物运送的家庭用品,可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
2 3 . 3 承运由发货人装入车辆或集装箱内的家庭物品时,承运人应在发货人在场时对车辆或集装箱进行外部检查并施加封印 。承运人封印与发货人封印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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