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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重量不足时的责任范围

货物重量不足时的责任范围


第 1 项 货物在运送中,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发生减量时,不限货物的行经里程, 承运人仅对超过下列标准的货物重量不足部分负责:

1 . 对于液体的或托运生鲜的(潮湿的)货物,为重量的 2%。

2 .对于干燥货物,为重量的 1%。

对于堆装 、散 装或灌装货物 ,如 在运送途中换装 ,则 每换装一次 , 上述标准再增加 0 . 3 %。


第 2 项 货物在运送中, 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不发生减量时, 不限货物的行经里程 ,承运人仅对超过 0 . 2 % 的货物重量不足部分负责 。


第 3 项 按一份运单运送数个货件时, 如每件的重量在运单内 已经注明或可用其他方法确定,则减量标准按每件分别计算。 


第 4 项 在计算货物全部灭失或数个货件灭失的赔款时, 对于 灭失货物或灭失货件 的重量,不扣除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