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灭失或短少的赔偿额
货物灭失或短少的赔偿额
第 1 项 如本协定规定承运人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因货物灭失、短少所造成的损失,则损失赔偿额根据货物价格确定。
当有声明价格的所运货物灭失、短少时,承运人应按声明价格, 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
第 2 项 除本条第 1 项规定的赔偿 外, 灭失货物或其灭失部分的运送费用,以及承运人向发货人( 收货人)收取的与运送有关的其 他费用,如未纳入货物价格内,则均应予以退还。
第 3 项 在交付品名、 质量相同且由同一发货人发往同一收货人的货物,包括运送途中换装的该货物时,如发现按一份运单运送的 货物短少,而按另一份运单运送的货物多出,则在计算货物重量不足 的赔偿额时,承运人可用多出的重量抵补不足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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