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输货物的交付
铁路运输货物的交付:
第 1 项 货物到达到站后 ,承 运人必须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 , 收货人必须领取货物和运单。
第 2 项 收货人只在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过错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方可拒绝领取货物。
第 3 项 如相互间协议未另作规定, 则在收货人向承运人付清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办理运单和货物的交付 。收货人应支付运单所载的所有货物的运送费用,即使是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部分短少时。
第 4 项 如货物由收货人卸车, 在下列情况下, 承运人应参加货物件数、状态或重量的检查:
1 . 货物 运至 到站时 , 有 痕迹 表明 车辆 、 多 式运 输单 元或 汽车 运输工具内的货物可能被触及 ,但发货人封印未毁损 ,其记号与运单中的记载相符;
2 . 货物 运至 到站时 , 车 辆、 多式 运输 单元 或汽 车运 输工 具上 的封印短缺 、毁损或其记号与运单中的记载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 ,只要发货人封印有一个未毁损并能防止货物被触及 ,封印记号与运单中的记载相符,承运人就有权拒绝参加货物的检查;
3 .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通过外部检查可以确定存在短少 、毁损(腐坏)的痕迹;
4 .易腐货物超过运到期限到达;
5 .承运人对由其照管的机械冷藏车未遵守保温制度;
6 .由承运人装车。
第 5 项 货物卸车后将车辆、 集装箱返还承运人时, 收货人应保证车辆、集装箱的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