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货物灭失的推定
关于货物灭失的推定:
第 1 项 如在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 10 天内 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发货人或收货人有权向缔约承运人或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货物查寻申请书。申请查寻货物不等于提出货物灭失的赔偿请求。
第 2 项 如在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 30 天内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则认为货物已灭失。
第 3 项 如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 30 天后到达到站,则承运人应 将此事通知收货人 。如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后 6 个月内到达,则收 货人应予领取,并将承运人已付的货物灭失赔款、运送费用退款和有 关货物运送的其他费用退还承运人。
如货物灭失赔偿已付给发货人, 则发货人必须将该赔款退还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支付货物运到逾期 违约金,以及对货物重量不足、毁损 ( 腐坏 ) 或质量降低,保留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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