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输合同的变更
铁路运输合同的变更:
第 1 项 向承运人作出有关货物的指示并进而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属于发货人以及收货人。发货人向缔约承运人提出申请,而收货人向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申请。
第 2 项 发货人对运输合同可作下列变更:
1 .变更货物到站;
2 .变更收货人。
第 3 项 收货人只可在到达国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下列变更:
1 .变更货物到站;
2 .变更收货人。
收货人只可在货物尚在到达国进口国境站时 ,根据本协定的条件办理运输合同的变更。
如货物已通过到达国的进口国境站 ,则收货人只能按到达国现行国内法律办理运输合同的变更。
第 4 项 变更运输合同时, 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第 5 项 发货人的运输合同变更权, 从收货人收到运单时起, 或从货物到达到达国进口国境 站(如承运人已接到收货人关于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书)时起,即告终止。
第 6 项 收货人自变更运输合同之时起, 即承担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发货人义务。
第 7 项 根据收货人的申请书而变更运输合同时, 发货人对由 此而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第 8 项 承运人只在下列情况下, 才有权拒绝变更运输合同或 延缓执行 这一变更:
1 . 承运人 在接到 变更运输合同 申请书后无法执行时;
2 . 可能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
3. 变更到站后,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至新到站的一切预期费用时,但能立即缴付或能保证支付这种费用款额时除外;
4. 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发生了 变化 ,但新承运人未商定运送时。
第 9 项 承运人有权要求支付附加运送费用和由于其变更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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