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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在地面的航空安保措施

航空器在地面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十二条 航空器在地面的安保应当明确划分责任,并分别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八十三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监护。

航空器在机场过夜或未执行航班飞行任务停放期间,应当由 专人守护。


第八十四条 航空器监护人员接收和移交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八十五条 航空器停放区域应当有充足的照明,确保守护人员及巡逻人员能够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非法接触。

航空器隔离停放位置的照明应当充足且不间断。


第八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组织机场公安、安检等相关部门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搜查:

(一)航空器停场期间被非法接触;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该航空器在机场被放置违禁物品或者 爆炸装置;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保搜查的情形。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实施安保搜查的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