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十七条 下列设施和部位应划定为要害部位,并实施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
(一)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二)导航设施;
(三)机场供油设施;
(四)机场主备用电源;
(五)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和 部位。
第八十八条 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应当明确主责单位,并由其制定安保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
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应当在机场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八十九条 要害部位应当至少采取下列航空安保措施:
(一)对塔台、区域管制中心等对空指挥要害部位应当实行 严密的航空安保措施,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授权者严禁入内;
(二)对进入或接近要害部位的人员应当采取通行管制等航 空安保措施;
(三)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应当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 或人员保护;
(四)在威胁增加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强化航空 安保措施,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备用设备的启动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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