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携带武器乘机或托运枪支弹药的航空安保措施
携带武器乘机或托运枪支弹药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七十九条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机:
(一)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
(二)持有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第八十条 对警卫人员随身携带的武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
(一)查验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二)书面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八十一条 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收运的枪支弹药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确认枪支和弹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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