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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机隔离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候机隔离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七十一条 候机隔离区应当封闭管理,凡与非隔离区相毗邻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七十二条 机场应当配备与旅客吞吐量相适应的安检通道及安检人员和设备,确保所有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及物品经 过安全检查。


第七十三条 机场应当建立符合标准的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收集、存储旅客安检信息。


第七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检查的人员离开候机隔离区再次进入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七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应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对该航空器客舱进行安保搜查。


第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过站和转机旅客受到有效的安保控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程序,确保乘坐入境航班在境内机场 过站或转机的旅客及其行李,在未重新进行安全检查前,不得与 其他出港旅客接触。但是,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 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机场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开展值机、托运行李、过站等地面代理服务的,其航空安保措施应当符合《公 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安全检查业务外包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安保协议,并对候机隔离区实施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