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
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措施和程序,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进行 安全检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
第六十三条 乘机旅客应当通过安全检查通道进入指定的区域候机和登机。
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佩戴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经 过核对及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指定的控制区域。
第六十四条 民用航空监察员凭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六十五条 空勤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凭空勤登机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六十六条 持机场控制区一次性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在发证机构指定人员引领下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六十七条 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停车接受道口值守人员对车辆、驾驶员、搭乘人员和车辆证件及所载物品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应当置于明显位置。
第六十八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应当由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在机场控制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划定的路线行驶,在 划定的位置停放。
第六十九条 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工具、物料和器材应当实施安保控制措施。道口和安检通道值守人员应当对工作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所携带的工具、物料和器材进行检查、核对和登记, 带出时予以核销。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工具、物料和器材在机场控制区内的管理。
控制区内使用的刀具等对航空安全有潜在威胁的物品,应当 编号并登记造册。
第七十条 运输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的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全程签封,道口安检人员应当查验签封是否完好并核对 签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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