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场开放使用的安保要求
机场开放使用的安保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机场根据年旅客吞吐量以及受威胁程度划分安保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满足下列安保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以及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巡逻通道, 并配备专门的值守人员;
(二)派驻有机场公安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 员和装备;
(三)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 和设备;
(四)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 备;
(五)制定有航空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航空安保方案;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符合规定的航空安保方案;
(二)航空安保审计结论为符合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