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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开放使用的安保要求

机场开放使用的安保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机场根据年旅客吞吐量以及受威胁程度划分安保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满足下列安保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以及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巡逻通道, 并配备专门的值守人员;

(二)派驻有机场公安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 员和装备;

(三)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 和设备;

(四)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 备;

(五)制定有航空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航空安保方案;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符合规定的航空安保方案;

(二)航空安保审计结论为符合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资料。